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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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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http://www.shagsls.com/

 宋,广州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注册会计师担任独立董事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可以学到许多的知识,有的人们也会考虑许多的证件和职位,那么在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学到如果想要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是需要哪一些条件的,了解这些条件,我们对独立董事可以更加了解。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注册会计师担任独立董事。


  一、注册会计师中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注意第1点是包括"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第2、3点是包括"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非执行董事有哪些权利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非执行董事也就是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但不能是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不同,独立董事是有独立性的非执行董事,一般是指不在公司任职并且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拥有议案的决议权和执行权,非执行董事只拥有公司议案的提出权。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注册会计师担任独立董事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独立董事是公司里面一个特别的存在,对公司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是否注册会计师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因为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是可以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核心内容:公司法有哪些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主要包括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人数、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会的选举、监事的任期、监事行使的职权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四、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八、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九、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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