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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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纵论世博会与法治化问题 域名争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5日 来源: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http://www.shagsls.com/

 林智敏,广州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专家学者纵论世博会与法治化问题

由广州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州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于2005年12月20日在广州举行。论坛上演讲嘉宾们围绕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商业化运作的法律问题作了精彩发言,与会来宾也反应热烈,向演讲



  由广州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州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于2005年12月20日在广州举行。论坛上演讲嘉宾们围绕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商业化运作的法律问题作了精彩发言,与会来宾也反应热烈,向演讲嘉宾提出很多问题。由于论坛时间所限,有些问题未能请演讲嘉宾当场一一作答。广州世博局法务部收集整理了主要提问并请嘉宾作了书面回答。现将演讲嘉宾所作的回复编发如下。。


  周汉民


  问题1:根据CEPA的要求,世博局是否对在香港、澳门进行标志许可经营有特别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便更好地运用这两个宣传窗口


  回答:CEPA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2003年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的特别政策,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协议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和港、澳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可见CEPA的实施对内地和港澳的经贸关系,包括世博会标志许可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势必产生积极的影响。世博局的标志许可经营面向所有符合要求的、有意愿的企业;所有企业,包括港澳企业在内,都可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与世博局的标志许可经营。


  问题2:《世博会行动纲要》是不是我国进行世博会运作及法律保护的专项立法,它与我国目前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法律关系《纲要》的法律位阶是什么


  回答:《世博会行动纲要》不属于我国《立法法》所规定任何位阶的法律文件。从性质上,它更类似于相关国家部委所联合发布实施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基于此,《行动纲要》一方面是表达相关部委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决心,另一方面则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力求制订一些更为便利的保护措施。


  问题3:对于广州世博会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更好地创造经济价值,您从法律上有何意见


  回答:为有效使用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在维护其公益价值的同时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从法律层面,我们一方面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其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世博会相关标志进行登记、备案等维护工作;另一方面也与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侵犯世博局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予以打击。同时,世博局制定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并成立了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世博会标志进行管理和规范。


  问题4:您如何看待世博标志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关系


  回答:世博会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点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一致的。其特殊性表现为:主体特定:中国2010年广州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内容特定:广州世博会及其组织机构等的名称、标志以及国际展览局局旗等内容;保护方式便捷:一次备案、全面保护。因此,世博会标志是一种特殊的标志权利。


  薛虹


  问题1:We believe that the pre-existing legislate right is adequate to prevent/challenge the third party from registering similar domain name at least in PRC jurisdiction. But what is your suggestion to other such similar regulation outside PRC jurisdiction


  回答:对于防止或者异议第三人对类似域名的注册行为,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首先,从预防来看。域名纠纷能否被预防或减少与管理域名系统的机构实行的注册政策有很大关系。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分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三类。


  开放型,既不对域名注册申请人作资格限制,亦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注册的原则。


  半限制性,仅要求某类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就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其他人则可以自由注册。


  限制型,仅允许特定类型的人就其拥有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限制型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上述域名纠纷,但是偏重于保护在先权利人忽略了网络自由。半限制性往往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且对本国纠纷的预防也无济于事。开放型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加了域名纠纷的发生率。


  那么如何进行预防呢。域名注册合同则是有效途径之一。域名注册合同是记录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在合同条款当中,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域名注册合同预防纠纷的作用主要就是通过保证域名注册联系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切性达到的。这样,一可使域名注册人增强感,对所注册的域名采取负的态度;二可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承;三是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及时、方便地与域名注册人联系,采取协商、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在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方面,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由广州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州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于2005年12月20日在广州举行。论坛上演讲嘉宾们围绕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商业化运作的法律问题作了精彩发言,与会来宾也反应热烈,向演讲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其他恶意的情形。;


  但是其所争议的域名仅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域名。由于各国管辖权的不同,国家顶级域名可以根据各国国内法来解决,但是国际顶级域名则很难确定适用的法律。所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则是处理国际顶级域名的比较适宜的规则。根据该办法,只要符合第一条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第二条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第三条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此时,就可提起有关域名争议的诉讼。


  第三,争议解决,即事后补救措施。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


  随着域名纠纷的显著增多,利用传统的诉讼方式来处理域名纠纷表现出许多局限性。其一是域名具有全球性,所以许多不同的国家都可以基于地域管辖对同一域名纠纷行使管辖权,然而这些法院做出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很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其二是如果有人恶意的将他人的同一商业标志在许多个通用顶级域名和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之下获得多个注册,那么被抢注的知识产权人就不得不在世界不同国家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起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其三,现行的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拖延令知识产权人很失望,其四,诉讼程序救济费用高昂,而域名注册费用低廉,所以诉讼程序不足对恶意的域名注册产生震慑作用。其五,域名注册组织可能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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