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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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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样认定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2年9月9日 来源: 广州商标纠纷律师   http://www.shagsls.com/

 林智敏,广州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样认定

  现实生活中通过网络来获取盈利的行为有很多,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是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都属于侵权。网络著作权也是受到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样认定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样认定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常见三大行为


  1、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放在网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在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公开社交网络平台中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除非存在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分享连接,通过连接可直接接触到原作者则不属侵权行为,若不允许转载请在以明示的方式注明。


  3、音乐、电影作品未经同意传播。未经著作人的同意下载、传播、改编、表演、出版、录音录像音乐作品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种行为在大众认知中以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歌手需要收取费用、网络管理者将不法的电影种子删除的时候都表示了不解和愤怒,但著作权除了一种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作者带来丰厚报酬的财产权利,其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


  三、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如何判刑


  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样认定的相关资料。现如今网络上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如果自身的作品受到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络管理者进行删除,要求赔偿的话需要先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宜采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损害事实应当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并具有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传统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更具复杂性;主观过错既表现为一种



内容提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宜采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损害事实;应当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并具有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传统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更具复杂性;主观过错既表现为一种心理状态,又体现为一种行为活动。


  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令以数字技术为标志的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规制较传统作品发生深刻变化。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现象,网络世界就会折射多少问题。有关数字网络的侵权活动日益扩展,网络著作权的纠纷随之而起,且大量涌现。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把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细微变化,成为当前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总要环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如法国民法主张三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德国民法主张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我国法律界趋向于四要件说。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则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著作权虽然属于无形财产,具有无体性,侵犯著作权不像一般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侵权一样让人看得见摸得着,但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时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有些不同。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是一个人的民事过错引起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利益的可以补偿的伤害,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易言之,足以使人负担法律的;人的动作;才构成侵权行为法中的;行为;[2].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就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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